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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申請
一、宗 旨
莉・瓷器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培育現代美術研究及美術經營作業之人才,協助國內外大學院校栽培博物館、美術館研究人員、並促進本館與學術機構之交流,特提供國內外大學院校在校研究生至本館實習、研究。
二、實習對象
現就讀於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所修習美術相關課程,並對現代美術或博物館學之研究及美術館相關實務訓練有特別需要及興趣之在校大學院校之研究生〈外籍人士建議具備中文口說與書寫能力〉,均可向本館教育服務組(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三、實習期限
▪每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實習申請。
▪實習期間於每年6月1日起至當年9月30日止。(不得少於25天)
四、申請手續(無須繳交手續費,準備中文申請資料一份內容如下)
1.實習申請書。(請參照臺北市立美術館實習申請書)
2.自傳。五百字以內之短文,請說明對未來事業之目標及申請實習之理由。
3.實習研究計劃書,含研究項目、時間、目標等。
4.學經歷證明文件,含獎懲資料。
5.學業成績單。(含已修過之藝術相關課程名單)
6.身分證影本。(外籍人士請檢附護照影本)
7.學生證影本。
8.推薦函兩份。(須彌封)
9.一吋半身照片兩張。
五、申請流程
1.填報申請書,備齊上述資料,請於申請截止日4月30日以前郵寄至(803高雄市左營區民族一路926號)莉・瓷器博物館服務組收,並附註:實習生申請表。
2.經受理單位審查申請人之實習申請資料。
3.由各組室相關人員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實習生之研究計劃。
4.通知: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後,即通知申請人蒞館面試。
5.報到:面試合格後即通知申請人依規定時間報到並開始實習。
▪實習內容,針對申請人所學、專長、志趣分派到館內組室實習,為幫助了解本館各項業務,建議實習人員多參與本館相關講座及展覽活動。
▪實習生憑本館發給之識別證進出,隨身攜帶,以資識別,實習期滿應即繳回。
六、考評
1.由實習生所在研習組室組長、實習業務指導員依本館實習研究評量表項目、實習計劃內容、實習過程、實習工作日誌、實習研究報告、實習心得報告、依實考評。
2.凡申請實習學生須依規定時間到館實習,實習期間如有不適任或損害館譽之行為,經本館業務組相關同仁提出,本館有權終止實習並撤銷其實習資格並通知就讀系所,當事者應繳回識別證件,相關資料留檔備查。
七、實習結束
實習結束前繳交一篇實習心得(含建議事項,外籍實習生須以中文書寫)報告於本館,字數不得少於三千字。
八、實習期滿
本館開具實習證明。
九、限制
▪每週實習時數不得少於32小時者,時數累積不得少於200小時,且不能遲到早退(09:00-13:00,13:00-17:00),請假需經組室主管或指導員之同意,否則本館不開具實習證明。
▪實習期間於本館所取得資料或文件(含實習報告)未獲本館同意,擅自對外發表者,本館將依法追究責任。
十、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附件下載
博物館實習申請書.doc
博物館實習申請書.pdf